前總統陳水扁及家人涉嫌貪污洗錢等四大弊案,一審宣判,陳水扁及吳淑珍兩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上億元的罰金,此案不僅為台灣司法史上卸任元首被判貪污重罪之首例,亦為國內外媒體關注的焦點。
筆者無意對判決書的內容細節多做討論,也認為審理的三位法官已在體制及職責下,盡力完成了自己的任務。司法制度本有其極限,犯罪事實之有無,只能由法官對證據依證據法則為判斷而後認定。法官並非上帝,只能嚴守程序正義並盡其能力還原事實,縱然被告主要之抗辯為無收賄之故意,亦無對價關係,然經多位證人之證詞及金錢流向等相關物證,已足讓法官產生被告有罪的心證。而法官在量刑方面,一方面顧及被告認罪與否而有輕重之別,二方面以鉅額罰金懲罰貪財的僥倖心態,亦堪稱周全。
至於陳水扁羈押與否之問題,縱然確實涉及人身自由基本權利保障之問題,然而一方面海外鉅款未見匯回,二方面陳水扁出獄後仍有與證人串證或令證人翻供之虞,更何況尚有關鍵證人滯留海外,亦讓司法機關不敢輕易解除羈押。再者,依以往對政治人物涉司法案件之前例,不乏因司法程序冗長,二審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斷發回更審而無法確定,判決確定發監執行距案發往往已過數年。一但解除陳水扁之羈押,陳水扁回復自由之身,我想被告律師團之訴訟策略可能會採取焦土戰略,錙銖必較,事事爭取,加上吳淑珍身體因素,甚有可能以拖延戰術爭取陳水扁人身自由的時間,待二審判決後,再上訴三審,本案如此複雜,很有可能發回更審,在冗長的司法程序之下,讓重罪如陳水扁者以自由之身,而可能行串供、鼓動人民之行為,甚至藏匿海外資金或偷渡海外,若真如此,人民對司法之觀感將再陷於更加無奈與悲觀。故筆者深切盼望本案能在程序充分保障之下,二審以增加開庭頻率之方法,速審速決,讓本案對社會及人民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以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刑事訴訟上有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尚未判決確定之前,被告先被推定為無罪,本案無論最後被告等人有罪或無罪,但巨額金錢由商界名人透過所謂有力人氏等白手套,不斷流入陳家卻是不爭的事實,我們不知道是從何開始第一筆錢流入陳家買到了關係、喬好了事情,我們看到的是貪財的心隨權力的掌控而不斷滋長,當巨額的金錢如此輕而易舉的可以獲得,對貪財者而言是如此大的誘惑,再加上權力包裝著不會東窗事發或可解釋為政治獻金規避司法的僥倖心態,無法填滿的貪婪蒙蔽了心中正直的良心,可悲的是一家人之間恐是見獵心喜而非試圖規勸,豈知日後會全家同受司法制裁。
聖經中提摩太後書第六章第十節:「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可以想像,陳家一家人現在是如何的被愁苦所刺透。想當初全國人民不知有多少人羨慕能成為總統的女婿或媳婦,豈知進入豪門只是將自己置於鉅額金錢的誘惑之下,若無堅強的意志與品德,如何能抗拒超乎想像的巨大誘惑?
至於送鉅款進入陳家的商界人士,恐早已習與用錢買通關係、買通權力人氏,讓自己的企業能賺到更多錢,且認為透過高層有力人氏,就不會涉及法律問題,說穿了也是陷於貪財之迷障。再進一步深思,這些送錢的商界人氏,多是已家財萬貫,竟仍以親身冒犯法之險,只為再多取財利,貪財之心如無底之洞,究竟要賺得世上多少錢財才夠呢?聖經馬太福音第十六章第二十六節:「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甚麼益處呢?人還能拿甚麼換生命呢?」現在社會媒體不斷將成功的企業家、財團的地位提高,好像一個人成功與否,端視賺錢多少,汲汲於逐利而是非之心漸淡,專心於如何賺錢而忽略生命的重大課題,如此社會風氣之下,出現本案之眾被告演一齣貪婪大戲也就不足為奇了。
聖經箴言第二十二章第一節:「美名勝過大財」,生命何其短暫,若沒有優質的生命,無法過喜樂平安的生活,徒有大財在手,卻時時憂心東窗事發,或處處遭人指指點點,甚至無法安心的花用手上的金錢,這豈不真的是「窮的只剩下錢」了?反之,優質的生命本非財富堆積而成,對造物主的認識,對生命的坦然,對大自然的喜好,對藝術的欣賞,凡事感恩,常常喜樂;聖經提摩太前書第六章第六節「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究竟什麼才是人生中的「大利」?實在值得我們深思。
最後,從基督教的角度來看,「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馬書第三章第二十三節),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罪人,都虧欠了神的榮耀,唯有認罪悔改才能回到神的面前,而與其拿支放大鏡去檢視他人的罪、論斷他人的罪,不如謙卑的省察自己,向神認罪悔改。至於怎麼看陳家,我覺得台灣人民大多數還是善良的、會寬恕的,只要勇敢誠實的認罪面對自己的過犯,仍會贏得人民的尊敬,若只是用盡訴訟手段,拖延司法程序或發動抗爭,臺灣人民只好被迫繼續欣賞這齣刻畫負面人性的拖棚歹戲了。